“第三支箭”落地月余涉房并购大单持续涌现 2023年将成房地产行业并购重组大年?******
记者 王丽新
见习记者 陈 潇
自2022年11月28日“第三支箭”落地以来,出险房企积极利用定增红利筹资自救,稳健型房企着力并购优质资产,重拾此前搁置的重组计划。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去年11月28日以来,多家上市房企陆续抛出并购计划,总金额超过576亿元。以有可比数据的2022年12月份为例,据克而瑞监测,重点房企共涉及48笔并购交易,披露交易金额的有32笔,总交易对价约528亿元,环比大幅增长72.4%。
业内预计,2023年房地产行业并购重组将进一步加速。多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此前受制于资金、负债率等条件限制,行业收并购进程缓慢。自2022年11月份以来,支持房企融资的政策频繁出台且快速落地,部分稳健型房企不再持观望态度,加快启动并购重组方案。同时,部分出险房企抓住机会加快资产处置、提升资金回笼速度。预计2023年行业有望迎来并购重组大年。
行业融资环境得到改善
岁末年初,部分陷入困境的房企正积极出售旗下资产,力争改善流动性。与此同时,稳健型房企及部分外资企业正择机加码投资,行业内并购大单持续涌现。
例如,1月6日,据全国产权行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披露,上海长鹂企业发展挂牌长际地产7.5%股权及相应债权,底价4.17亿元;1月5日,铁狮门宣布向凯德投资的人民币基金出售位于上海的尚浦中心项目,交易估值为76亿元;1月3日晚间,华发股份发布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华发拟收购深圳融创文旅持有的融华置地51%股权以及深圳融创文旅对融华置地的债权及利息,总金额约为35.8亿元。
除了陷入流动性困难的融创中国出售资产打开局面外,出险房企华夏幸福也有动作。2022年12月28日晚间,华夏幸福公告称,旗下全资子公司向华润置地出售4家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债权,对应价格为124亿元。
克而瑞方面分析称,从交易标的物业类型来看,2022年12月份住宅收并购提升明显,19笔涉及开发项目股权,披露转让的住宅项目的并购规模约275亿元,主要受华夏幸福124亿元处置南方总部资产、某房企59亿元剥离地产业务等重大交易影响。
“在此次并购潮中,对出险房企而言,收并购案大部分不是在母公司层面展开,而是在项目层面,资金状况良好的央企国企所收购的资产,大多涉及出险房企旗下有套现能力的资产,这是行业整合主流模式的一种。”汇生国际投资总裁黄立冲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外,在银行以及资本市场的支持下,地方国有企业在盘活资产方面发力,推动项目顺利开发。
“目前收并购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开发项目、物管企业股权、商业地产等。投资方根据自身发展方向、资产价格、债权清晰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相关资产,不同企业偏好不同。”中指研究院企业研究总监刘水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总的来看,具有区位优势、债务结构清晰的资产更有利于交割。
“目前主要有两类资产比较受欢迎,一类是优质的开发项目资产,另一类是运营类资产。”同策研究院资深分析师肖云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过去一年的整体表现来看,运营类资产收并购案例更多一些,其多属于轻资产,并且能持续产生现金流收入,在现金为王的行业背景下颇受青睐。
在肖云祥看来,房企间收并购预案频出,甚至A股部分上市房企重启重组方案的背后,是房地产行业融资环境得到改善,增强了市场主体信心和动力。
行业集中度或进一步提升
自2022年11月份“金融十六条”推出后,相关部门多次提及满足房企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
“当前的政策及市场环境对涉房企业开展收并购而言,是不错的时机。”肖云祥表示,上市房企股权融资开闸后,稳健型房企通过并购重组可获得优质、低成本的资产;对被收购方而言,也是重新盘活项目的机会。
“随着并购重组的推进,行业集中度会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可借机补充符合自己战略规划的优质资产,加强深耕力度;出险企业可通过并购重组获得新发展机会,或者考虑轻资产转型。”刘水表示。
那么,2023年会成为房地产行业并购重组大年吗?
肖云祥对记者表示,预计2023年后期市场竞争或逐渐加剧,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房企,在融资方面将体现出更大的优势,行业洗牌的几率将大大增加,这有助于加快行业风险出清的速度。
“在2022年末政策和资金加持下,2023年收并购必然会加速,通过收并购完成风险处置势在必行。”刘水表示,当前行业面临的风险资产类型多样,收并购只能从资产处置端进行化解,且需要收购方、出让方共同发力,但对于全行业来说,仍需从稳预期、稳信心做起,在市场平稳的基础上逐步化解行业风险。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