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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这十年·斯人)“杂交谷子之父”赵治海:瘠田飘出谷米香******

  中新社石家庄10月12日电 题:“杂交谷子之父”赵治海:瘠田飘出谷米香

  作者 赵丹媚

  “种植‘张杂谷’五亩能脱贫,十亩能致富,百八十亩盖房娶媳妇”,这是“张杂谷”种植发源地河北张家口宣化地区流传的一句话。人们所说的“张杂谷”,正是“杂交谷子之父”赵治海及其团队的研究成果。

  今年64岁的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赵治海是中国知名农业科学家,业界有“南有袁隆平,北有赵治海”之称。种过地、赶过马车,年少时“地里刨食”的生活,让他深知一粒一粟来之不易。1982年大学毕业后,赵治海选择回到家乡河北张家口,与杂交谷子“打交道”。

资料图为2021年2月22日,赵治海在查看“张杂谷”长势。 中新社发 受访者供图资料图为2021年2月22日,赵治海在查看“张杂谷”长势。 中新社发 受访者供图

  利用杂交育种技术,赵治海及其团队培育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张杂谷”系列品种,其表现高产、抗旱、优质、高效,将中国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谷子亩产从200公斤至300公斤提高到400公斤至600公斤,并创造了亩产811.9公斤的世界谷子高产纪录。同时,“张杂谷”还走出国门,在非洲埃塞俄比亚、乌干达等十余个国家试种成功。

  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了这一目标,近十年,赵治海将研究重点转向以饲料为主的谷子、谷草上。

  谈及缘由,赵治海说,谷子作为杂粮,现在人们吃得少了,但谷子是粮草兼用作物,谷草是优质饲草,在农牧交错带发展杂交谷子产业,既可解决当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问题,还可解决饲草问题,让人们吃到放心的肉蛋奶,此为“藏粮于畜”。

资料图为2021年2月22日,赵治海正在观察谷子。 中新社发 受访者供图资料图为2021年2月22日,赵治海正在观察谷子。 中新社发 受访者供图

  2022年2月,饲用谷子被列入中国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十四五”全国饲草产业发展规划》。赵治海说,牛羊育肥需要精饲料,若把谷子作为精饲料,谷草作为粗饲料,会使牛羊肉的质量大大提高。“实验表明,喂食了谷草的羊,肉中的不饱和脂肪酸比普通羊肉高50%,肉质细腻,且价格比普通羊肉每斤贵30元(人民币),一些贫困地区可以通过发展高档牛羊肉增收致富。”

  “在育种上,追求高产是不变的主题,但不考虑环境承受力的追求高产不是我们的初衷。”赵治海说,一些干旱、土地贫瘠的地区无法耕种、放牧,但适合种植谷子这种生态友好作物,若为了追求高产而广灌溉、施肥,不仅会增加农民种地成本,也会破坏当地生态。“若能合理利用这些地区,或许中国制定的18亿亩耕地红线这个数字可以扩大,更好地保证粮食安全。”

  赵治海坦言,他今天仍然有压力,杂交谷子是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几代人50余年接力研究的成果,恢复谷子的主粮地位,储备谷子生产技能,打破国外苜蓿牧草的垄断,助农增收,这个目标一直激励着他。

  如今,“张杂谷”系列成果不断扩大,已有粮食类20多个品种、饲草类3个品种,形成了适应水、旱地,春、夏播,早、晚熟配套的品种格局,基本覆盖了中国谷子适播区的所有生态类型。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谷子新品种研发力度,提高产量,发展优质饲草饲料,藏粮于畜。”正是因为挨过饿、吃过苦,赵治海明白,粮食问题不仅仅是某个国家的问题,人类必须寻求解决吃饭问题的新途径,同时保护地球的可持续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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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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